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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最高法立新规!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发布于:2026-09-22 10:24浏览:1
  
核心提示: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防止和纠正以刑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作出新规定,对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实践中,甚至存在不当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问题。

据调研,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为此,《规定》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通过具体规则予以细化落实。

对于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规定》在明确“刑民并行”的基本立场后,进一步规定对于当事人以案件涉刑为由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以涉刑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发现刑事追诉明显不当的,还要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规定》将健全民、刑程序衔接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从受理、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衔接机制;系统完善了“民刑并行”的具体适用规则。

针对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刑滞民”、拖延民事诉讼的问题,《规定》明确,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后,应当与有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原则上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才能依法中止诉讼。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中止诉讼条件的,不予支持。

《规定》还要求,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刑事追诉不当的线索、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负有监督、查处职责的有关机关,既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不当插手、干预经济纠纷,也防范将刑事犯罪作为民事纠纷逃避刑事追究。(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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