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净化网络食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食品销售活动日趋活跃,极大便利了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空间特点,借助算法推荐快速精准锁定目标客户,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进行网络刷单,人为提升商品搜索排名,实现快速引流。在社交网络平台销售及直播带货等销售模式中,还通过私聊议价或者使用隐晦词汇等方式逃避平台监管,致使食品安全风险扩散的速度、广度及危害程度远超传统线下销售模式。此外,部分平台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等审核把关不严,部分不法分子大肆伪造、买卖虚假证件,并使用虚假证件注册入驻外卖平台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埋下食品安全隐患,也增加了监管治理难度。此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并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净化网络市场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发布的5个刑事典型案例,司法机关均协同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排查治理,压实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个案惩治延伸到行业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一:在电商平台销售假进口蜂蜜,被告人获刑15年,罚120万元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祥为获取非法利润,在河南省长葛市某村其家中厂房内,利用果葡糖浆、葡萄糖粉、香精等原材料勾兑加工假蜂蜜,在蜂蜜瓶身打上“原产国”“进口商”等字样,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原装外国进口椴树蜜。同时,黄某祥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不同电商平台注册多个店铺,以每斤6元左右的低价销售假蜂蜜,并虚假标注“原装进口正品”“纯天然无添加”“自然结晶”等关键词,宣传“超划算买1瓶发5瓶”,借助平台的推送功能,扩大曝光率、提高成交量,日均销售1200单,销售金额共计206万余元。经检测,涉案蜂蜜中未检出蜂蜜蛋白质。
诉讼过程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黄某祥提起公诉。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黄某祥使用糖浆、糖粉等勾兑生产假蜂蜜,冒充原装外国进口椴树蜜进行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黄某祥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准许黄某祥撤回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通过电商平台付费引流销售伪劣驼奶粉,被告人获刑3年,罚20万元
简要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吴某保、安某帅、宋某飞商议在某电商平台共同经营店铺销售驼奶粉。吴某保通过网络渠道低价采购劣质乳粉原料、成套空白包装物料,并自行设计、印制假冒外国品牌的驼奶粉标签,刻意营造产品系进口高端驼奶粉的假象。吴某保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安某帅、宋某飞在居民出租屋内对劣质原料进行分装、贴标和二次封装,批量生产伪劣驼奶粉成品。三人共同在某电商平台注册运营三家店铺,通过向电商平台付费推广工具“直通车”充值的方式付费引流,采取盗用他人正规产品实拍图及宣传文案等方式,夸大宣传产品具有提升免疫力、降血糖等功效,以低价噱头面向老年人、学生群体推广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万元。吴某保等人经营的店铺客服自2025年1月多次收到打假人投诉和索赔要求,三人在明知所售驼奶粉为伪劣奶粉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2025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后,对快递点中吴某保等人销售的奶粉产品进行检查。经检测,涉案驼奶粉中钙、脂肪、蛋白质项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诉讼过程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保、安某帅、宋某飞提起公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驼奶粉,销售金额4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安某帅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通过直播电商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压片糖果被告人获刑
简要案情
202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购进的“海藻植物果蔬纤维压片糖果”中含有药物成分的情况下,在某直播电商平台开立网络店铺,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雇佣被告人李某芬作为主播,利用免费试吃、退货包邮的营销手段,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4万余元。部分消费者反映食用后出现尿多、头晕、全身无力等不良反应,李某芬套用其他同类产品主播的话术,以服用方式、个体代谢差异等理由搪塞。在同一平台销售同一产品的其他主播被查获后,二被告人仍继续销售,直至被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在孙某、李某芬经营地查获部分“海藻植物果蔬纤维压片糖果”。经检测,涉案产品检出布噻嗪成分。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组织专家对该物质的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认为,在食品中检出布噻嗪属于非法添加,该物质添加在食品中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诉讼过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孙某、李某芬提起公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孙某系主犯,李某芬系从犯,依法对李某芬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通过社交网络平台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被告人获刑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商户被告人张某静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未核实上家食品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等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等联系六名商家洽谈代理事宜后,购进简称“蓝咖”“黑咖”的减肥咖啡,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以及发展下游代理商的形式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马某作为张某静的下游代理商,购买“蓝咖”“黑咖”后通过社交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销售过程中,张某静的上家出现失联、频繁更换收款账号等情况,部分消费者反映服用上述产品后出现无力、心慌、恶心、冒汗等不良反应,个别消费者因服用后身体不适自行委托鉴定,发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并告知销售者。张某静、马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仍继续销售。经鉴定,涉案“蓝咖”“黑咖”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诉讼过程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静、马某提起公诉。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静、马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静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依法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对张某静减轻处罚,对马某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静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五:伪造、买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幽灵外卖”店铺转售牟利,主犯获刑6年,罚10万元
简要案情
2024年至2025年7月,被告人罗某华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修图软件伪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广告以及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以每张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江西省九江市等全国多个省、市,伪造、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共计3961张,非法获利36万余元。2025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福协助罗某华伪造相关证件共计1170张,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被告人聂某卫、王某南、杨某欢、张某红、王某祺、胡某伟等六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自行伪造及从罗某华处购买伪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余张至150余张不等,并使用上述假证在外卖平台注册店铺后出售给他人经营,以收取费用或经营抽成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0.2万元至3万余元不等,致使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人员违规经营外卖平台店铺,对外制售食品。
诉讼过程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对被告人罗某华、王某南等八人提起公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罗某华、陈某福、聂某卫伪造、买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均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南等五人买卖伪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罗某华、陈某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其中,罗某华系主犯,陈某福系从犯,对陈某福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南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陈某福、聂某卫等人还分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据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卫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另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南等五人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罗某华、陈某福、杨某欢、张某红、王某祺、胡某伟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