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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力”概念为何要正式出场

法治日报

发布于:2026-10-25 15:05浏览:13
  
核心提示:刘星 你没看错,是“私权力”,而不是相对“公权力”的“私权利”。进入数字时代,随着数字法学发展,“私权力”的概念已经浮现。因为今天,数字控制能力的核心已

刘星

你没看错,是“私权力”,而不是相对“公权力”的“私权利”。进入数字时代,随着数字法学发展,“私权力”的概念已经浮现。因为今天,数字控制能力的核心已转为科技驱动,其特征是:不知不觉、系统丝滑、难以回避。算法加持的数字支配日益扩张,几乎在任何数字领域,乙方对甲方总感无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私营化的数字平台操作。

但“私权力”概念需要正式出场。为什么?我们先看过往研究。

为何难以提出“私权力”

第一,翻开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之类的书,会看到以往关于“私权力”的讨论。这些书的作者分析和推演过人对人的优势地位与劣势地位的关系,不仅涉及国家权力行使者对私人,而且涉及广泛的私人对私人。但在相关分析和推演中,极少见到明确的“私权力”一词。上述著作中,往往肯定且清楚地界定、框定了公权力,但对“私权力”却持模棱两可的态度。

现在想想,这种情况估计是受传统法学的影响。一直以来,传统法学讨论权力(公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等,并详尽剥离,唯独没提“私权力”。其他学科与法学略有交集时,会尽量注意法学是如何使用概念的,这是自然而然的——就像法学与其他学科产生交集时,所采取的做法一样。

第二,我们会记得,法国思想家福柯曾详细探索“微观权力”。福柯认为,除了国家权力,更应注意无处不在的微观权力。微观权力比国家权力更生动、更重要。比如,在职场,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对员工有晋升考察的权力;在家庭,父母对子女有管教提醒的权力;在学校,教师对学生有“思想领导”的权力。当然,福柯关心的重点,是知识弥漫和微观权力的关联——教师对学生的那种。

如果接受福柯的观察判断,便能得到一个结论:微观权力早已存在,而且还有长久的历史,可以延续到今天的数字时代。可以看出,福柯的理论实际上是前面各类学科相关理论的历史化、哲学化。当然,其后来对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即便如此,还是因为未见法学家的动静,“私权力”概念依然沉寂。

第三,我们还知道,法学家一直关注“习惯法”。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就推崇习惯法。这些法是相对国家法而言的,意思是社会自有一套非正式制度。像萨维尼一样,不少法学家说过,它们和国家法之间已存在互动,需要注意、琢磨。但它们内部,也有生动的微观权力的运用——控制。

法学家强调习惯法,进一步的意思是:对它们内部的微观权力运用,国家权力要适当隐忍。因为国家权力背后的财政有时拮据,对社会习惯的微观权力进行制约难免鞭长莫及。另外,微观权力自身会博弈,博弈时常是良性的磨合,其中会生长出良好的自然秩序。国家权力介入,对自然秩序的内部人而言,可能是不受欢迎的;如果硬要介入,可能就缺乏正当性了。可以认为,延续至今的习惯法的思想传统,是过去各学科理论,包括福柯微观权力说的法学化。但面对概括“私权力”的课题,这一传统很长时期依然意愿不强——毕竟“私权力”容易使法学家联想到公权力。

这就涉及第四点——法学传统认知的底部格局。这一点,不妨多说一些。

围绕国家法秩序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

首先要看到一个深层的制度前提:现代法学本身是围绕国家法秩序建立起来的知识体系。在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暴力、征收、裁判与强制执行等逐渐被国家垄断了,法律的主要任务便转化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国家权力提供形式与程序,二是防止这种权力越界侵害个人权利。

在这种前提下,“权力”几乎天然指向国家,“权利”则主要属于私人。法学的基本问题由此被稳定地表述为:国家如何行使权力,以及国家权力如何受到限制。进一步,私人之间的支配、控制与依附关系,便更容易被理解为市场、契约、社会关系或习惯秩序,而不被视为需要独立命名的“权力”。

显然,正是由于这种制度前提,法学传统认知的底部格局逐渐形成。

这一格局有两个要点:一是公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锁定;二是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古罗马法学话语”的现代转换,即以主体身份区分国家与私人关系的基本框架。两个要点相互关联,互为补充。

就前一要点看,法学容易认为公权力要受到制约。因为,法律(国家法)出现那天起,既授予了国家公权力,也包含了公权力不得擅自侵犯权利的意思。“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就是这个理念的点睛之笔。

这意味着,权利是核心。“私权力”概念进来,有可能分散注意力,淡化对公权力的警惕。

就后一要点看,公法涉及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例如,杀人是剥夺他人生命,是公然向国家管理叫板。在这些情况下,国家必须出手,但出手要有分寸、步骤。所以,便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私法,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例如,买卖是民间买方和卖方的事,无论是否成功,均属自治问题,甚至纠纷出现,也可自治。非要公权力介入,也是“不告不理”。

“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现代化,是为了提醒:对私人关系,公权力要谨慎、低调。如果两人结婚,自己不能决定,要由国家配对,这就过分了。此外,私人关系自治,有利于社会柔和博弈,有助于高效的竞争。国家过度干预,效果堪忧。

这就可以看出,法学传统认知的底部格局,不会蕴藏使“私权力”概念正式出现的动力。因为只有预设了公权力(国家权力)是真正的“利维坦”(比喻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或主权者),那才需要警惕。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其他学科的私人之间微观权力关系的研究,就算再丰富;福柯极泛化的类似权力洞察,就算再深刻;法学内部的习惯法反思,就算再透彻——也不会顺利提炼出“私权力”的概念。

现在,我们靠近了“私权力”概念需要正式出场的理由。

数字时代的“私权力”

我们每个人已身在数字时代。而数字权力代表的“私权力”的广度、深度,有可能比肩甚至超越传统公权力。

其一,“私权力”的能量和公权力的能量高度相似。例如,应用下架,相当于让企业收入归零;而网上支付冻结,相当于让个人生活受困。其二,“私权力”在功能上,可能等价于“新的公权力”,甚至比过去人们知道的公权力更权力化。例如,平台封号,相当于“放逐”,且程序极简化;算法黑箱的动态定价,相当于“税收”,却极少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算法控制的内容投放,影响着意识形态,但更加隐蔽。

这里的重点是,这种权力不是“影响力”或“市场优势”,而是已经对他人行动构成结构性控制能力。

因此,法学家打起精神,让“私权力”概念正式出场,已不只是概念修辞上的更新,而是法学认知底部格局上的必要调整。

“私权力”概念一旦正式确立,并结构性地支配他人的行动空间,法学便不能只讨论权利如何防御国家权力,还必须全面回答新的问题:私人权力的边界何在?其行使是否需要程序?其正当性来自何处?又应接受何种监督?

接下来,法学的若干基本对应关系,都可能被迫重新检视:权力与权利之间,是否仍只是国家与个人的对峙?公法与私法之间,是否仍以主体身份作为主要划界?自治与支配之间,是否仍能被简单等同?

在这个意义上,“私权力”的出现,并非权力类型的增加,而是权力结构的重新显现。如果现代法学曾围绕国家权力的正当化与限制展开,那么在数字时代,它或许还需要创建一套新的理论:如何识别、约束并正当化私人主体所行使的治理性权力。

也许此时,回望那些关于无处不在的微观权力的提醒,便不只是历史、哲学的洞察,而是制度理论的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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