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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贝不高却来源分散,如此噪声如何治理

法治日报

发布于:2026-10-09 10:09浏览:2
  
核心提示:“今天黑眼圈怎么这么重?”2026年8月的一天,一脸倦意的马女士刚到单位,便迎来了同事的关切询问。 马女士休息不足的原因在于隔壁邻居家传出的噪声。一段时

“今天黑眼圈怎么这么重?”2026年8月的一天,一脸倦意的马女士刚到单位,便迎来了同事的关切询问。

马女士休息不足的原因在于隔壁邻居家传出的噪声。一段时间以来,与她家一墙之隔的邻居经常在晚上11点半左右直播打游戏,而这个时间恰好是她准备休息的时候。“他说话声音很大,我一直被吵得睡不沉,始终处于浅睡眠状态。”2026年9月14日,马女士向《法治日报》记者回忆。

像马女士这样饱受噪声困扰的人还有不少。2026年5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教育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发布《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6)》。其中显示,2025年全国各部门受理的噪声投诉案件合计约683.3万件,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达73.2%。

对此,受访专家指出,对于这类分贝不高却来源分散、反复性强的社会生活噪声,可从加强源头管控、完善调解机制、强化普法宣传、畅通维权渠道等方面进行综合施策。同时,提高相关标准,落实主体责任,破解噪声投诉多、化解难的问题。

噪声扰人休息

马女士家住北京,据她回忆,自己第一次受到噪声干扰是在2026年8月10日的晚上。当时,为了确定声音的来源,自己还特意用水杯抵在墙上听了一会儿,反复确认后,才肯定声音就是从隔壁传出来的。

“周中的时候还好,直播时间不算太长,大约一个多小时。虽然一开始会受到影响,但迷迷糊糊也能睡着。最严重的是周末。”马女士告诉记者,8月15日是周六,那天晚上从11点多开始,隔壁直播的声音就特别大,能听到一直有人在说话。

“直到凌晨4点半,我大力敲墙后,他才有所收敛。”马女士苦笑着向记者播放了一段当时自己在家录制的音频,其中的确能断断续续地听到打游戏和交谈的声音。

天亮后,马女士联系房屋中介反映了这件事。中介答应会向对方反馈,同时建议她寻求居委会的帮助。马女士告诉记者,中介联系对方后效果明显,最近一段时间,她没有再听到隔壁吵闹的声音。

马女士的遭遇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山东的李女士也曾饱受噪声困扰。“2025年7月,我家楼上搬来了一户邻居,是一家六口人,包括一对夫妻、两个孩子和两位老人。他家有人在家不穿拖鞋,楼板又比较薄,光脚走路和孩子跑跳的声音听得格外清楚。”李女士无奈地说。她告诉记者,邻居发出噪声的时间段一般从晚上10点多开始,一直持续到11点多,这严重影响了她们一家的正常作息。

为此,李女士曾多次上楼沟通,楼上邻居也表达过抱歉,并承诺会让孩子多注意,噪声一度消失过一段时间,但后来便故态复萌。

针对此事,李女士也曾联系过物业,工作人员很快上门,但也只能向楼上的住户提出一些建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邻居发出噪声开始,我的情绪就一直被这噪声左右,楼上只要一开始吵闹,我就变得很焦虑。”李女士告诉记者,家中还有上学的孩子,又无法换房,无奈之下,她于2025年10月中旬为自家房屋安装了隔音棉,除了购置材料、雇专人安装,家中原来的吊顶也因此被全部拆除,最终花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好在声音确实小了一些。

维权取证不易

马女士和李女士的遭遇折射出生活中噪声问题维权的普遍困境:受扰者往往在“沟通—调解—再沟通—再调解”的循环中耗费精力,且往往要独自承担大部分成本,但问题却不容易解决,如果发出噪声的一方不配合,即使有人调解也无法产生作用。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宏臣分析,社会生活噪声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噪声取证困难,多数社会生活噪声随时发生、随时停止,不具有规律性和侵权行为的持续性,一些间歇性噪声更是难以捕捉;固定证据需要专业设备,手机等设备往往录制效果不佳,容易影响取证质量和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二是部分受扰者对噪声污染的主动维权意愿不高,一些居民出于维护邻里关系的考虑,选择“忍气吞声”。而对于一些在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出现的社会生活噪声,人们会认为这类噪声影响的是不特定群体,仅自己主张维权,有“多管闲事”之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严厚福指出,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噪声污染定义为“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在他看来,这一条款提供了实质性的“武器”,且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成功先例。被媒体称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第一案”的浙江省衢州市某商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便确立了“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国家标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损害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判规则。

他同时表示,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对噪声采取“防控措施”,仍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对于使用家用电器、乐器等在家庭场所内活动产生的噪声认定与防控,仍需各地在执法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标准。“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对噪声扰民行为亦存在一定震慑力。”严厚福说。

展开系统治理

采访中,受访专家表示,对于这类分贝不高、来源分散、反复性强的社会生活噪声,应从不同层面展开系统治理。

严厚福告诉记者,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已开始广泛应用能显著降低噪声的技术,应用于住宅的隔音技术和设备也有了很大进步,提高相关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他建议,在监管层面,可以进一步提高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并加大对地方政府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的考核力度。

“还要让调解真正发挥作用。”严厚福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已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等主体对噪声扰民行为负有及时劝阻和调解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这一环节还需建立更具体的调解操作规程——比如要求调解记录留存、调解无效后明确转交哪一执法部门、设定处理时限等。

孙宏臣则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加强源头管控。应明确噪声管理单位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要担负相应的管理职责,对于健身锻炼的群众加强管理和宣传引导,划定噪声管控区域和文体活动时段、安装噪声实时公示设备,避免噪声扰民。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可优先选择推广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居民若在家中使用室内健身器材或者乐器,可加装隔音垫,减轻楼板传声带来的噪声污染。

第二,加强宣传。媒体要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让更多群众了解法律,知晓自己的各项权利。同时,可通过张贴海报、设置专栏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培养形成良好生活习惯,尽量避免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第三,畅通公民维权渠道。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投诉应由一个主管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方便公民投诉、举报和维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了原有的管理职责外,还应建立涉及公民生态环境维权的接收、调解和执法机制,通过加大噪声污染调处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记者手记

在马女士向记者播放的录音中,隔壁邻居打游戏和说话的声音虽不震耳欲聋,却让人无法忽略。采访对象告诉记者,他们就是被这样“不刺耳”的噪声干扰得无法安眠。

生活噪声的伤害,其实不只取决于分贝的高低。在受访者们的叙述中,这些细碎的噪声更像是对精神与生活旷日持久的消耗。受扰者们只能用自己的方式“自救”,以换取安宁。

但变化正在发生。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对社会生活噪声的处罚力度,受访专家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噪声扰民不再只是“劝一劝、说一说”的事,屡教不改将面临实实在在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沿用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则,为噪声治理提供法治支撑。延续对噪声污染“不只看分贝数值认定”的理念,持续回应“被分贝不超标的噪声吵得睡不着”的现实困扰,多地也在探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相关矛盾化解方式,推动噪声源头预防。

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不是奢侈品,而是应被保护与尊重的权利。虽然当下仍存在取证难、调解难、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但有理由相信,细碎的噪声困扰终将被逐步化解,群众安宁生活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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